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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教育局关于征求马尔康市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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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阿坝州教育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关爱广大师生,提升教育保障能力,形成全社会重教兴学良好氛围,现将马尔康市教育局起草的《关于征求马尔康市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公告时间及方式

公告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6日,若对公告的内容有意见的,须在公告期限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向受理单位反映。

三、受理程序、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受理单位:马尔康市教育局

联系人:徐书弘

联系电话:2822264 邮箱:1099060903@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

马尔康市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尔康市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运行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体现优待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适用主要用于:

(一)激励马尔康地区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二)资助马尔康市属学校贫困学生和贫困教师;

(三)支持教学研究,课题学科建设;

(四)支持其他有助于全市教育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纳入市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归口管理,市教育局建立专账核算。

第五条 市教育局是专项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第六条 基金为教育发展基金,不向社会公众募捐。

第七条 基金应保持合理规模,基金余额需确保及时满足救助帮扶需求,基金余额低于10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予以适当补充。

第八条 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提高基金收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教育发展。

第九条 在确保专项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专项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专项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四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成立马尔康市教育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制行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本着马尔康市的教育发展开展工作。基金使用要突出激励先进、帮扶困难、支持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教育基金会按照评审情况,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据实下拨专款。市教育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领导小组各成员通报基金执行情况,接受内部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不得普惠帮扶、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发放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尔康市教育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修订需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马尔康市教育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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