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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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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二、各乡(镇)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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