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马尔自然资处〔2023〕9号
马尔康市应急管理局: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修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至9月在马尔康市松岗镇丹波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四川省阿坝州中部地区草原防扑火物资储备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及现场核查照片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登记表》
5.《指定承办人员审批表》及执法证件复印件
6.《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
7.《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9.《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询问笔录》
12.《四川省阿坝州中部地区草原防扑火物资储备仓库测绘报告》
13.《阿坝州中部地区草原防扑火物资储备项目委托函》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15.《关于办理马尔康市草原灭火片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审查意见》(马尔自然资函〔2021〕88号)
16.《关于申请办理四川省阿坝州中部地区马尔康站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马尔应急〔2021〕45号)
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8.《关于四川省阿坝州中部地区草原防扑火物资储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阿州发改行审〔2021〕26号)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3200-2021-00002号)
20.工程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
21.竣工验收报告
22.《关于项目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四川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征求意见稿)配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马尔康市应急管理局退还在马尔康市松岗镇丹波村非法占用的714.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马尔康市松岗镇丹波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四川省阿坝州中部地区草原防扑火物资储备仓库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85704元(大写:捌万伍仟柒佰零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交费名称注明:马尔康市应急管理局(一般罚没收入),交纳账户户名:马尔康市财政局(账号:226034010400062400000000003),缴款码:51322923000000012248。到期不缴纳违法收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