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马罚字〔2023〕11号
四川恒兴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6CRGY1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贤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地址: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7日,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联合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马尔康市公安局对双江口电站开展联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人机巡飞过程中发现“双江口电站飞水岩反滤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沉淀池”循环抽水泵未开启,沉淀池东北角被人为凿开一个洞口,将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洞口排往南侧一处渗坑,利用渗坑使废水渗入地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市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做出罚款:206900元
2.大 写:贰拾万零陆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 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见缴款通知书
备注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