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马罚字〔2023〕12号
马尔康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马尔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1251322945261063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欧贤波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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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马尔康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马尔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在线设备空压机10月30日进行安装,更换后未进行调试,11月1日至7日停炉整改,11月8日项目运行,自动监控设施11月8日至14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无变化。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四川鑫昕雨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11月13平台发现数据异常,指导现场运行人员重启设备,由于公司运行技术人员缺乏在线设备运维技术,重启后未对在线设备进行校准,氮氧化物从16日至22日期间超标5次,烟尘从14至24日超标3次,11月22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马尔康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马尔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问题后,马尔康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要求四川鑫昕雨科技有限公司派专业维护人员到现场,11月24日专业维护人员到现场检查在线设备并校准后复测,设备恢复正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1.罚 款:38000元
2.大 写:叁万捌仟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 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见缴款通知书
备注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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