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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公开选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放银行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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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MEZJ-ZB-20230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拟对马尔康市公开选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放银行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MEZJ-ZB-202301

2.采购项目名称:马尔康市公开选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放银行项目

3.采购人: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简介

对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放建立专用账户。

三、参与银行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招标邀请在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开邀请在马尔康市域内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驻地银行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四、参与银行参加代管资金存放银行选取项目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投标单位是在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域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且上年度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级以上(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考市级人民银行对本级银行综合评价等级)。

(二)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一)参加评选的备选资金存放银行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文件和数据;凡提供虚假资料的,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二)中标银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市住建局签订住房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如在执行中不履行协议,直接撤销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由在本次招标中其他中标银行承接业务。

(三)中标银行在参与投标时确认对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城市公共事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应当在与市住建局签订住房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协议时,一并签订信息系统开发与服务协议;如果没有一并签订信息系统开发与服务协议的,取消中标资格,由评标得分第二名的备选资金存放银行承接相应业务。

(四)中标银行书面承诺对住建相关业务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市政设施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作为存放维修资金额度的重要依据。

六、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31日。

(工作日上午9时—12时;下午15时—18时)

2、获取方式:现场报名获取。

3、报名地点:马尔康镇马江街44号。

4、招标文件领取后,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注:(1)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3)最近一年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加盖投标银行公章的复印件1份);

(4)提供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承诺书。

(5)提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承诺书。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6月6日15:00(北京时间)。

八、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马尔康市住建局(会议室)。

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开标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6月6日15:00(北京时间)在投标地点开启。

十、开标地点:马尔康市住建局(会议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马尔康镇马江街44号

联系人:彭友发

电 话:18015763396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参与银行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分标准

4

投标文件分数

正本1份,副本4

5

投标文件的装订和密封

正本、副本分别装订,且需采用胶粘等不可拆卸方式装订,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6

投标文件封面标注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申请人名称,投标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后90天

8

招标文件咨询

联系人:彭友发 话:18015763396

9

参与银行询问

根据协议约定,参与银行询问由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尔康市财政局负责答复。

10

入选银行确认通知书

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尔康市财政局将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马尔康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告。

11

中标通知书领取

在中标结果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请中标银行凭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马尔康市住建局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彭友发 话:18015763396


二、招标基本操作流程

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管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流程:

(一)发布公告。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招标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公开邀请马尔康市域驻地银行报名参与。参与投标的资金存放银行数量,按商业银行行别不得少于按“拟选银行数+2”计算的最低限额,报名截止后不足最低限额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中规定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文件精神。本次评选委员会的组建由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成员2名和外部专家3名共5人组成本次招标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从资金存放主体以外的机构中选择熟悉资金存放主体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具体评选方法进行综合评分,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入选银行。

(四)择优确定。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在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告。

三、监督管理

本次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资金存放银行选取项目招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的规定进行。

四、中标事项

1.确定中标银行

采购人将按评标委员会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银行顺序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1.1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中标银行。

1.2采购人收到中标结果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结果中推荐的中标候选银行顺序确定中标银行。中标候选银行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银行。

1.3采购人确定中标银行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银行:

(1)发现中标候选银行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中标候选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

(3)中标候选银行提供虚假材料;

(4)中标候选银行恶意串通。

中标候选银行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中标候选银行为中标银行,依次类推。无法确定中标银行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中标银行期间,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中标候选银行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2中标候选银行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3中标候选银行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后未签订合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结果

3.1采购人确定中标银行后,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及时通知中标银行。

3.2中标银行应当在公告中要求的时限内到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资金存放银行确认书等相关后续手续。

3.3资金存放银行确认书对采购人和资金存放银行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者资金存放银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资金存放银行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选取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纪律要求

1.候选银行不得具有的情形

候选银行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银行;

(3)与采购人或其他银行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银行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7)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中标银行的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请按照本章所列要求依次准备投标文件)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投标银行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加,则不必填写)

XXX(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 (单位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    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银行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下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标承诺书

XXX(采购人名称):

我行作为本次XX项目的候选银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银行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廉政承诺书(格式自拟)

参与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含不向资金存放主体责任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等要素。

七、经营状况

提供2021年或者2022年审计报告。

八、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

提供信息网络服务项目、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九、服务网点

备选资金存放银行在我市设立规模适度、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的营业网点,满足代理住房维修资金收付业务需要,提供办理维修资金业务的经营网点名称及基本情况。

十、安全保证:备选资金存放银行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提供资金汇划和内部网络安全的证明资料。

十一、联网保证:备选资金存放银行开发或者升级软件,保证与住建监管系统联网,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综合评分明细表所需资料

请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内容自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若某一个指标项没有证明文件,视为放弃该项得分。提供的资料均应加盖投标银行公章,经营状况资料需加盖人民银行公章,在马尔康市缴纳税收情况需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公章。

注:经营状况资料指:(1)参与银行总行资本充足率;(2)参与银行总行流动性比例;(3)参与银行总行拨备覆盖率;(4)参与银行总行净资产总额;(5)参与银行总行流动性覆盖率;(6)参与银行总行不良贷款率等。

第四章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商务及其他要求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在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资金支付无压单情况,如全年资金支付压单超过三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每年对中标银行进行考评。如预算单位测评满意度未达80%,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本章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必须满足,不满足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五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招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招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1.2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招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参与银行。

1.3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参与银行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参与银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银行,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银行;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4(实质性要求)招标过程独立、保密。参与银行非法干预招标过程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评标程序

2.1审查投标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参与银行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等。

2.1.2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候选银行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招标文件将候选银行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原则不合法的;

(5)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比较与评价。由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3推荐中标候选银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4家以上中标候选银行。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取最合适的候选银行。

2.4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委员会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银行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评审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结果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6投标异议处理规则。在投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评标结果中予以反映。

2.7终止招标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综合评分

3.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候选银行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2.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2.2综合评分明细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

4.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

4.1评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候选银行或与候选银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评审过程中,候选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旨在影响中标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4.3对各候选银行的商业秘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参与银行。

4.4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候选银行进行实地考察。

5.评审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候选银行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候选银行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参与银行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候选银行,不得收受候选银行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将在投标人提供的合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招标人的需求进行调整,最终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文本为准。

甲方: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XXXXX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事项,经过招标确定乙方作为XXXXX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乙方同意甲方设置的招标条件,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所有权归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招标条件提供专户银行管理服务。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1、账户设立

1.1账户设立主体: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账户设立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所有手续,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2、账户管理

2.1乙方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在甲方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按栋建账,核算到户。

2.2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账户管理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应符合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2.3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与内部控制措施。

2.4发生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业主变更等情况时,乙方应做好账户管理等相关配合工作。

3、资金的存入与支付

3.1甲方负责将所有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户银行账户,并对甲方向乙方提出业务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3.2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中确认的数额,办理缴款方的交存手续。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专项维修资金的缴款方开具经甲方盖章的专用收据。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单据,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传递单据。

3.3乙方须建立严密的专项维修资金支付业务处理流程,认真核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金额等,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手续,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安全、准确,并建立完善及时的核算、统计和账务系统。

3.3.1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时,乙方首先应审核甲方出具的纸质材料,后与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发出的电子支付令进行核对,也可根据甲方提供的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支付物业小区使用的维修资金;核对无误后予以支付;在大额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时,应与甲方电话核实。

3.3.2乙方在进行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时应对维修费用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与受托在银行备案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3.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资金存入及支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金融服务

4.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

4.2乙方应根据专项维修资金沉淀时间长、规模大、稳定性强等特点,在保证资金安全、及时支付和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提供切实可行的保值增值方案,最大限度满足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需求。

4.3专户银行应实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款(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的收益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30%)。

4.4每季度维修资金结息收益(含增值收益)需按甲方要求转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专户。

4.5住建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签订的《信息系统开发与服务协议》约定,于每年年初将承诺的共建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5、报告

5.1乙方应每日向甲方发出一次对账单,每半月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于当日解决,必要时要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对账单,并协助甲方做好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公布工作。

5.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定期提供各类报表,包括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情况、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情况及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情况等。

5.3乙方应为市住建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提供免费、畅通及多途径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保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5.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6、乙方提供服务特别约定条款

6.1按照甲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甲方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工作。

6.2按照甲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以及机房建设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6.3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为甲方开立银行专用账户。

6.4专户银行应设立专职服务部门,并有专门的服务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管理的安全、准确和高效。

6.5建立预防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情况时专项维修资金以最快速度支取。

6.6采取切实有效的安保措施,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7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差错发生。

6.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工作人员支持,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6.9实现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内容。

7、服务期限

7.1服务启动时间:自合同签订次日起。

7.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次日起60个月。

7.3试用期:本服务合同设定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合同继续履行;评估不合格,合同自动终止。

7.4乙方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及违约事件,甲方取消存入乙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及违约事件当年的专户银行账户的资金。

7.5服务终止: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甲方的专户银行账户。

8、保密

乙方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得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9、合同附件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与乙方的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0.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10.2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法律等责任:

10.2.1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升级等所需资金;

10.2.2乙方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五次发生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错误;

10.2.3乙方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专项维修资金出现不安全因素;

10.2.4乙方连续两年发生亏损;

10.2.5乙方连续三次年度考核倒数第一名;

10.2.6乙方提供虚假招标文件和不如实反映经营、管理等情况。

10.2.7由于上述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专户银行账户。由此造成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而产生利息损失的,由乙方按该定期存款到期可得的利息数额足额向甲方赔偿;

10.2.8其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

11、不可抗力

11.1对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条款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及解除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2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发生变更,本合同条款也应作相应调整。

1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盖章)                     (盖章)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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