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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严格监管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商混站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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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发〔202113

各乡镇,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持续用力,综合施策,依法对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的配置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收到实效。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基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规范了砂石加工场的配置,对制砖厂、拌合场、商混站加强了监管,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存在的生态环境、乱占土地、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但是,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生产经营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群众反响强烈。为规范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决定对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严格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规范、严格管理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

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对生态环境、行洪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等影响大,要高度重视,依法管理,严格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对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河道汛期行洪安全,满足城乡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要尽可能远离公路特别是主干公路。河道采砂要本着疏通河道、清河护岸、清理多余砂石,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的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选择公路上可视范围内看不到的地方,没有山洪泥石流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且不得挤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二)必须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至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个体经营的,必须办理个体经营手续。

2.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生产经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乱占土地。不得占用耕地。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取得林地审批许可,不得乱占林地;不得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确需占用的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4.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在取得生产经营权后5个月内建成投产,保证市场供应;

2.必须安装成套的专业化生产线(设备)

3.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线(设备)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4.生产用原料必须合法取得;

5.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计量必须准确;

6.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州造价信息价;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7.不得划分销售、供应范围,变相垄断市场;

8.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打围,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外侧必须抹灰刷白;

9.进出场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清洗池,进出车辆必须清洗;

10.生产产生的废水必须沉淀、回收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直排入河;

11.生产场地应设置雨水排水沟及初期雨水收集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回收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12.破碎加工场所、原材料堆放场所等易产尘场所应采用雾炮机或其它降尘措施,减少粉尘产生及排放;

13.原料和成品堆放必须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防止产生扬尘;

14.原料和成品运输必须全部密闭遮盖,防止抛撒;

15.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污必须集中处理,必须设置厕所,不得乱丢乱倒垃圾,不得污染水体;

16.其他环保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手续规定事项进行;

17.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的,或供应的工程项目完工的,或水电站建设淹没区内(淹没半年前)的,要作出承诺,无条件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自行关停,并不得要求赔偿、补偿。

三、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河道采砂

1.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全市境内一律禁止河道采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挖河道砂石。严厉打击偷挖盗采行为。

2.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砂石,由市供销社下属农资公司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乡镇政府通过河道疏浚的方式解决。

河道疏浚时,必须做到:(1)疏通河道,保证汛期行洪安全;(2)清河护岸,开挖、堆放、运输等,要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清理多余砂石,满足城乡工程建设需要,严防砂石积存;(4)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经批准的合法砂石加工场销售砂石。

农资公司河道疏浚产生的砂石的销售收入,应依法向政府缴纳砂石资源费,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和分配。乡镇政府河道疏浚产生的砂石的销售收入,应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依法缴纳砂石税费后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后,全额安排回乡镇政府用于监管业务工作。

3.村民建房等零星用砂,可以自采自用,但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1)必须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报市水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挖;(2)必须自采、自筛、自用,采挖的砂石不得对外出售;(3)采挖的砂石必须集中堆放在一处,不得多处堆放和乱堆乱放;(4)采挖后,必须恢复原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5)乡镇政府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确保符合规定。

4.村委会四自建设工程和乡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砂石,一律通过购买经批准的合法砂石加工场销售的砂石解决,不得自采自用。

5.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弃土(渣),除经批准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外,不得乱堆乱放乱倒,不得私自出让、赠与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政府指定的区域倾倒,并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

(二)砂石加工场

1.乡镇临时砂石加工场配置。梭磨乡、马尔康镇、松岗镇的砂石加工场通过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配置,其他乡镇每个乡镇可以配置一座临时砂石加工场,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和乡村振兴用砂需要。(1)临时砂石加工场由乡镇政府经市水务局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配置砂石加工场。(2)配置给乡镇的砂石加工场不得流失(转让、指定、承包、委托等)给私人企业或个人经营。(3)乡镇取得砂石加工场建设经营权后,可由乡镇,或采取一个村或多个村联合的形式,设立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建设和经营。(4)乡镇可聘请有经验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经营并支付报酬,但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确保依法经营,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5)乡镇砂石加工场的生产经营收入,支付有经验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报酬,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后,全额安排回乡镇政府用于监管业务工作。

2.重大工程项目临时砂石加工场配置。(1)重大工程项目需要自建砂石加工场的,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经市水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和运营。(2)经批准配置的砂石加工场,必须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建设和经营,不得流失(转让、指定、委托、承包等)给私人企业或个人建设和经营。(3)业主单位必须严格监管,确保砂石加工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4)临时砂石加工场加工的砂石,只能供本工程项目使用,不得对外出售。工程完工后余下的砂石,一律交市水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处理。(5)工程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拆除,恢复用地原貌和生态环境。

3.砂石加工场加工的砂石来源必须合法。砂石来源:(1)购买过去历史上采挖的存量砂石;(2)购买农资公司或乡镇政府河道疏浚产生的砂石;(3)利用工程项目产生的弃渣(砂)。工程项目的弃渣(砂),由该工程项目临时砂石加工场加工利用的,可以不报批;其他砂石加工场加工利用工程项目弃渣(砂)的,必须报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并按照核定的价格缴纳资源费。

4.一座砂石加工场只能有一处生产经营场地,加工场和堆放场必须在一处。严禁一座砂石加工场在多点、多处经营。

5.砂石加工场违法经营,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本通知提出的基本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取缔后,由政府平台公司或向社会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建设砂石加工场,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用砂需要。

(三)制砖厂

1.除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规模性生产的制砖厂外,一律停止新建新的制砖厂。

2.一座制砖厂只能有一处生产经营场地,生产场所和堆放场地必须在一处。严禁一座制砖厂在多点、多处经营。

3.对现有的制砖厂进行全面整治。未注册成立公司,或未取得个体经营审批手续,不依法经营、不依法纳税的;未依法取得用地(林地、河道)使用权的;未环评并取得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不符合和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影响行洪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不符合本通知提出的基本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

4.被取缔的制砖厂,必须立即拉闸停电,拆除电线和设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限期清理场地,平整土地,恢复生态环境。

5.对保留的制砖厂,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审批手续齐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质量、价格监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6.制砖厂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应与砂石加工场配建。

7.制砖厂加工的原料来源必须合法。利用工程项目产生的弃渣(砂)的,必须报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并按照核定的价格缴纳资源费。

(四)拌合场

1.重大工程项目可以配置临时拌合场。(1)拌合场的配置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和运营。(2)经批准的临时拌合场必须由业主或施工单位建设和运营,不得流失(转让、指定、委托、承包等)给私人企业或个人建设和经营。(3)配置的临时拌合场只能自用,生产的产品不得对外销售。(4)业主单位要严格监管,确保临时拌合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5)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拆除,恢复用地原貌和生态环境。

2.一个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座拌合场。确需配置多个拌合场的,提倡多个标段联合设置拌合场。分标段配置拌合场的,一个标段最多只能配置一座拌合场。

3.一座拌合场只能有一处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场所和原料、产品堆放场必须在一处。严禁一座拌合场在多点、多处生产经营。

4.临时拌合场违法经营,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本通知提出的基本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由政府平台公司或向社会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建设拌合场,以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五)商混站

1.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市规划区外的工程项目和交通建设项目,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2.商品混凝土由市政府公开拍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商混站负责供应。商混站不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数量缺斤少两,价格超出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时确定的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自拌混凝土,商混站不得干涉。

3.商混站必须按照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时约定的要求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必须注册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如实开具票据,经营活动不得体外循环;必须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得缺斤少两;必须在最高限价内销售混凝土,价格不得超出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时确定的最高限价;必须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必须依法取得用地、用水、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必须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商混站不得划分销售、供应范围,变相垄断市场。

4.商混站违法经营,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本通知提出的基本要求的,要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由政府平台公司或向社会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另行建设商混站,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和商混站进行全面规范和整治

(一)切实厘清责任抓规范和整治。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领导,组织、督促各责任单位抓紧抓好规范和整治工作。要压紧压实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经营,违规生产,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落实各乡镇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场的规范和整治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进行;制砖厂和商混站的规范和整治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进行;拌合场的规范和整治工作,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进行。

(二)加强统筹协调抓规范和整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规范和整治。公司注册、质量、价格方面的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规范和整治。用地(占用林地、草地、占用河道)等方面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规范和整治。整治过程中,涉黑涉恶方面的线索,要移交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进行调查打击。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问题线索,要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三)紧盯存在问题抓规范和整治。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业主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严格按照本通知提出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本通知发布后,各监管责任单位和乡镇按照四不两直”“四铁的要求,组成工作专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逐个列出问题清单,采取约谈、发整改通知书、敦促提醒函等方式,督促业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业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和省州督察组明察暗访反馈的问题,由市政府办牵头,督促责任部门单位立即进行整治并将整治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督察组和上级部门。市信访局负责交办、督办相关的信访件的办理。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本规定;本规定未尽的事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

2021526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严格监管河道采砂砂石加工制砖厂拌合场商混站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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