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09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阿州环马罚字〔2025〕9号

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9MA01U0N0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邬清华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金鑫矿业原矿压滤脱水车间私设一根暗管,将锂矿原矿脱水后的生产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向大金川河偷排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6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执法程序、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私设暗管向大金川河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

2.2025年9月18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方位图和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程序,当事人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位置、现场情况等。

3.2025年9月18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和视频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全过程记录情况和当事人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位置、现场情况等。

4.2025年10月10日,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5.2025年10月10日,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军其、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邬清华及现场负责人杨建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3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10月10日,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选矿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所产生废水的处理工艺、要求及标准。

7.2025年10月10日,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党坝锂矿、选矿厂委托维修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甲方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务关系,乙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承担生产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责任。

8.2025年10月10日,京华韵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暗管材料采购安装费用报销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知情私设暗管事宜并报销相关费用。

9.2025年9月18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出具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私设暗管排放的生产废水超环评批复里排放受纳水体地表水三类标准。

10.调查取证通知书(阿州环马调证字〔2025〕9号)及调取证据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按要求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11.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个性裁量因子:①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①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②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等级3),③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②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③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裁量处罚计算器”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84900元  2.大写:叁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直属支行         

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见缴款通知书 备注汇款用途:阿坝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